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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股东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,证明必须提供出资凭证或产权转移凭证
2.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,除逃避债务外,不能要求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3. 虽然有股东会决议同意退还投资款,但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,属抽逃出资4. 虽然撤回投资,但符合股东之间有关投资约定的,不属于抽逃出资5. 已届出资期限未缴纳出资,转让股权的,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6. 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,对符合破产情形却不申请破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. 股东向公司打款的金额远超于其从公司转款金额,不能证明抽逃出资8. 公司判决解散的,股东有立即缴纳出资的义务9.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更改出资期限的,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10. 仅有打款给股东记录,未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或增资协议的,不能认定为投资款12. 股东替公司付款的行为,即使真实,也不能抵消出资义务13. 公司章程与年报公示信息不一致的,应当以年报公示信息中的出资期限为准14. 目标公司提前清算破产,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时间不能实现,判决提前回购条件成立15. 股东之间约定利润分配资金优先用于出资,能否抵销出资义务16. 股东之间约定放弃追究出资责任,是否有效17. 股东不得以对公司享有债权抵销出资义务18. 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,转出资金偿还借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19. 显名股东违约转让股权的,赔偿实际投资人全部投资款及损失20. 向公司出借款项资金支持,并不能免除或降低股东的出资义务21. 公司提供花费清单,不构成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
